(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準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黨內法規和黨的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指黨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范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容的文件;
(二)關于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內部日常管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規定不需要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凡屬備案審查范圍的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嚴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第四條 各級黨委,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黨委)承擔備案審查工作主體責任。
各級黨委辦公廳(室)負責牽頭辦理本級黨委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備案審查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助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共同發揮審查把關作用。
各級黨委應當與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等有關方面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二章 主體
第五條 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備。
多個黨組織聯合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黨組織向共同的上級黨組織報備。
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或者承擔相關職能的工作機構辦理。
第六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向黨中央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向地方黨委報備規范性文件的黨組織范圍,參照前款規定。
第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系統內備案制度。
黨中央明確規定黨組織將其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報送特定主體備查、審核的,從其規定,同時有關黨組織還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報備。
逐步實行黨的基層組織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報備規范性文件。
第三章 報備
第八條 應當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備。
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備的,審查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必要時可以通報。
第九條 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1份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備案說明,裝訂成冊,并報送電子文本。
備案說明應當寫明制定背景、政策創新及其依據、重要數據指標來源、征求意見、審議簽批等情況。
第十條 報備機關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文件目錄報送審查機關備查。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機關對符合審查要求的報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登記,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政治性審查。包括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否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是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
(二)合法合規性審查。包括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黨章、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是否落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等。
(三)合理性審查。包括是否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
(四)規范性審查。包括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范等。
審查機關在審查中,應當注重保護有關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十二條 對內容復雜敏感、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可以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會商調研。
人大常委會、政府、軍隊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同級黨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建議。同級黨委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反饋結果。
第十三條 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審查機關可以要求報備機關作出說明。
報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事項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可以提出處理措施。
第五章 處理
第十四條 審查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并督促報備機關及時辦理。報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審查機關的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并及時反饋報備機關。
審查機關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向報備機關提出建議:
(一)有關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關規定實施后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臺,需要報備機關了解掌握的;
(三)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第十七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報備機關。
報備機關多次出現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對報備機關進行書面提醒:
(一)有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的;
(二)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生偏差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有關規定不夠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規范的;
(五)不符合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報備機關在收到書面提醒后應當主動整改,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防范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審查機關要求報告處理情況的,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提醒后30日內報告。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審查機關應當不予備案通過,并要求報備機關進行糾正:
(一)違背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
(二)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四)明顯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權限的;
(六)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審查機關可以發函要求報備機關糾正,也可以由報備機關主動糾正。糾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充文件等方式。
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后30日內報告相關處理情況,對復雜敏感、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會同有關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糾正后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審查機關按程序予以備案通過。報備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審查機關可以作出撤銷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二十條 審查機關對報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審查處理決定,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一條 對未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一般在30日內完成審查處理工作。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時間,但一般不超過3個月。
備案審查工作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審查機關應當及時梳理總結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強綜合分析利用,推動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面、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專網,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相關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實行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履行政治責任不到位,對備案審查工作不重視不部署,組織領導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違反報備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報備不規范、不及時甚至不報備,或者對審查機關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審查不規范、不及時或者出現明顯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軍隊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